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