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设施。有关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