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区域宏观调控和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排污权指标的交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