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区域宏观调控和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