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设施。有关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