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的区域内河道(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