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

(一)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的;

(二)犬只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

(三)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养犬人有三次违法养犬记录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