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一)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的;(二)犬只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三)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四)养犬人有三次违法养犬记录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