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养犬登记证书的;

(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