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三)伪造、变造、倒卖养犬登记证书的;(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