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后超过十日仍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已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自犬只送交留检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