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住所或者联系方式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