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书、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订制。

养犬登记证书、犬牌或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或者补植。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