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三十条有效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书、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订制。养犬登记证书、犬牌或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或者补植。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