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