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