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