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海洋渔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