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