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