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环境卫生公约,创建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社区。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