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环境卫生公约,创建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社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