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