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