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