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项目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