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向河道倾倒城镇垃圾、工业废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五)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

(六)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