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三)向河道倾倒城镇垃圾、工业废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五)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六)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