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