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