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向河道倾倒城镇垃圾、工业废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五)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
(六)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