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