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者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