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三)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