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2月23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两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上述森林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乳阳林业局、天井山林场的森林资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大财政预算保障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自治县区域内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划分为四大林区。 (一)东北部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东南部丘陵为用材林、经济林、风景观赏林、薪炭林、水源涵养林区;
(三)中、西部山地为用材林、风景观赏林、水源涵养林区;
(四)北部石灰岩高寒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第七条 自治县禁止在全封林区、半封林区内砍伐林木和烧制木炭。推行以煤、沼气、电、煤气、太阳能代替薪材,改灶节燃,减少薪材消耗。 第八条 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是指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使用林业用地,改变为非林业用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架设其它设施;
(二)在林地上空架设电力、通讯等线路,致使林地不能种植树木、竹子等植物;
(三)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活动,致使林业生产条件遭受破坏;
(四)在林地上进行其它非林业生产而改变地形地貌的。 第十条 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京珠高速公路、国道323线、坪乳公路两侧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
(二)南水水库沿岸150米以内的护岸林;
(三)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峡谷自然保护区、青溪洞珍贵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云门寺风景区内的森林;
(四)自治县县城周围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以及泉水、平溪、天子地山、观音山水源涵养林和大东山水土保持林。 第十七条 自治县对森林、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自行按要求自主开展木材加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二)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三)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沿岸的造林绿化由有关主管单位负责;工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营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城镇的绿化,由各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一)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