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采挖列为自治县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采伐、采集珍、稀等植物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