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占用林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