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无故不履行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