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