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非法喷涂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频繁变更车道或者实施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