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二)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三)擅自在桥梁、涵洞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四)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隧道,或者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