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二)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三)擅自在桥梁、涵洞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四)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隧道,或者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