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