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