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载体位置关系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属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