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