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