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