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