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