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