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置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