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