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置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