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景观照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景观照明的开闭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