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生活垃圾;(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