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景观照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当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