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当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监控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